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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婚研究济南离婚律师 → 信用社主任包"二奶"找军嫂被判一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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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主任包"二奶"找军嫂被判一年刑
发表日期: 2009/1/1 12:50:06 阅读次数: 427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频频向军嫂戴某作“爱的奉献”,并最终与之有了“爱的结晶”的镇信用社主任汪某,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1998年,时年35岁的有妇之夫汪某与该县19岁的漂亮女孩戴某相识,两人萌生感情,双方开始保持着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3年2月,戴某经人介绍与现役军人吴军(化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戴某才与汪某中断关系。2004年2月8日(农历正月十八),戴某与吴军按农村风俗在良朋镇举办了结婚典礼,同年3月26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戴某成了现役军人的配偶,汪某一清二楚,可就在戴某蜜月期间,汪某多次找到戴某,仍与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并致戴某怀孕。戴某发现自己怀有汪某的孩子后,于2004年6月从丈夫家搬出,到县城递铺镇租房居住。期间,汪某多次到戴某处看望和留宿。2004年9月,戴某干脆到浙江省龙游县龙游镇北门小区其妹妹的租房居住,这时,远在北京的丈夫对妻子的行为已有所怀疑,但始终找不到戴某。汪某则每两个星期就利用双休日驾车到龙游去探望一次戴某,并与戴某俨然恩爱夫妻同吃同住,周围的邻居都以为他们是一对名正言顺的“俩口子”。汪某得知戴某怀了他的小孩后,在戴某临产至产下一女婴期间,频繁到龙游并在医院陪护。案发后,经过DNA鉴定,汪某是戴某所生女儿的生物学父亲的相对亲权概率为99.9999%。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明知戴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并且生育孩子,其行为已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破坏军婚罪。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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