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最新公告
 
分享到:
  >> 分 类 导 航
【婚姻知识】
┝ 小知识
【财产继承】
┝ 财产继承
【涉外婚姻】
┝ 涉外业务
【法律文书】
┝ 文书范本
【诉讼常识】
┝ 济南婚姻律师
【律师支招】
┝ 济南离婚律师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管辖机关】
┝ 管辖机关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捉奸的作用有多大?
 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关于结婚离婚程序规定
 离婚诉讼策略技巧
 孩子和抚养费问题
 离婚后的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离婚咋分?
 律师函
 当事人结婚,父母出钱购置房屋的权属问题
 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对孩子抚养及户口问题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财产继承财产继承 → 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发表日期: 2008/5/2 8:13:15 阅读次数: 497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987)民他字第5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栾城县南焦村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文兴于19865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文兴负责。孙文兴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500元)外,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赔偿。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你院请示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决。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济南离婚律师 | 济南离婚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8济南婚姻律师网 济南离婚律师网 济南离婚律师咨询 济南非著名婚姻律师陈兆港咨询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605038 婚姻咨询QQ:377925844 联系人:陈律师
E-mail:chenlvshi@126.com
鲁ICP备08008848号
委托维护:山东律师网